據紅星新聞報道,公司被科大訊飛收購后創始人離職加入騰訊,遭遇競業限制違約索賠,索賠高達2640萬余元。
科大訊飛訴稱,路某離職不久即加入騰訊,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直接導致其此前收購陸某創立公司的目的落空,給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合肥市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陸某賠償科大訊飛1200萬元違約金,并從騰訊公司離職,在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不得擔任有競爭業務公司的顧問或職員。
本案中,競業限制保護了收購公司的權益。利用好競業限制,可以為公司保護商業秘密,維護好公司的立身之本。
一、什么是競業限制?
在企業當中,核心科技和商業秘密往往被掌握在受信任的高層管理者和技術開發人員手中,但這些人往往也是對手企業拉攏的對象。那么,如何防止這些關系企業存亡之人因高薪誘惑跳槽,甚至出賣手中的商業秘密呢?為此,法律特別規定了勞動者的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條款,限制相關人員跳槽,以防止其出賣公司秘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般來講,企業在勞動者因受競業限制無法從事相關工作的期限內,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可一次性付清。而勞動者負有對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的約定,一旦違反約定則需支付違約金。
二、企業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應注意什么?
競業限制影響著勞動者的再次就業,因此法律對于競業限制的人員與期限也有相關的限制性規定,企業應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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