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資源稅我省適用稅率和計征方式方案,讓我們看看有什么新規定吧!
一、稅目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五大類共164個稅目,其中9個稅目實行全國統一固定稅率,其他155個稅目實行幅度稅率。實行幅度稅率的,授權地方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方案明確了資源稅法授權地方確定的所有155個稅目的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以從價計征為主,僅對地熱、其他粘土等2個稅目實行從量計征。其中廈門涉及的稅目主要有地熱、礦泉水、粘土等。
福建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節選)
二、減免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的規定,方案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允許按其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額*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2、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別核算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減征30%資源稅。
3、開采尾礦,尾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別核算的,免征資源稅。
三、實施時間
2020年9月1日與資源稅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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