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青島五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進口的運送5000萬元同時備有裝有服務1000萬元,企業簿記按照混雜銷售不許按照行業符合13%稅收繳納的稅率。
增值稅=(5000萬元+1000萬元)*13%=780萬元
根本無論如何不僅限于混合銷售,應分別審計貨物和公共建筑服務的銷售量,分別適用有所不同的稅率就可以。
銷售貨物的增值稅=5000萬元*13%=650萬元
建筑服務的增值稅=1000萬元*9%=90萬元
一共:740萬元
歸納:
政策理解不到位,時會多交冤枉稅,通過以上案例呈現,由于會計消防人員沒有應用稅收優惠政策,所致多繳納增值稅40萬元。
告誡:
企業該交的稅一分不能少,這叫危險性掌控!
企業不應交的稅一分也不多交,這叫稅務管理!
參考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報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斷清楚營改增有關征管缺陷的公告》:
一、納稅人銷售社交活動板房、廠內、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機密文件刊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警惕:(1)只是針對建筑服務。(2)這種分別是強制性的。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協作治校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擴建工程自由選擇適用方便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視劇集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之前按照自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總結:
1、銷售自產貨物同時安裝,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
2、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
3、銷售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若是按照兼營銷售業務已經分別核算了,則可以分別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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