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換用專利(未公開技術)還是國家機密(不公開)來侵害自己的技術成果,是更加繁復的壞事,國外探討這兩者親密關系的案例和專著都不少。
(1)如果建校公司漸漸要進行貸款和平談判或有可能會被大公司收購,應及早申請專利,以驗證自己的技術力量,提高談判鑄造。
(2)決定哪種方法和初創公司的行業(技術復雜原因,對生產傳統工藝的要求)有更大關系,我個人的一個概括是:如果你的壟斷盯著你的專利附帶就能把產品做得和你一樣好,甚至多達你,那就需要考慮是申請專利,還是采用技術審查的方法。無論如何專利版權保護原告費事費錢,訴訟案還沒打贏,產品沒有被對方占去了。反之,如果你的專利技術所含很低,對方想石峰也“有心無力”,那當然應該盡早申請。
(3)如果你認為你的技術是“課題的”,無法因素行業格局的,能夠大幅度簡化的,盡早申請專利,長遠可以靠把專利專利權給大公司拿到價格。
(4)如果你的技術很容易被“反向工程”的方法解開,那還是應該申請專利,因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方法無效。此時你雖然無法實質迫使比分使用你的技術(訴訟成本高太高),但擁有專利心里名正言順,在產品營銷相關也有好處。 (5)“申請送交晚了,就永遠失去獲得保護的幫助,因為發明一旦被公開(涉及被新發明自己公開,比如使用、銷售、成書等),在中國就必須再申請專利。往往在蘋果公司公開之前一定要想想是否有發明世人申請專利。”
(6)普通人因素(科技型企業申請專項革新基金、政府開支、園區表揚)也很值得認同,這些錢有時也是醫治的。
總的來說,在部分可能會下還是應該盡早申請專利,雖然這在國內對設立技術橋頭堡的主導作用不是很大,但利等于弊。如果合伙技術型企業連專利都沒有幾項,在和產品談判時吸引力也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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