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企業或個人為了決定拿到臨港新區商標而選擇通過臨港新區商標轉讓來“購置”臨港新區商標。但商標轉讓也是有可能性的,尤其是對讓與方來說。那么商標轉讓如何回避風險呢,后面就跟著聯貝小編慶生看看吧。
一、未拿到商標注冊證的商標能否轉讓
已審核申請并拿到受理一致同意書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是可以申請轉讓的,不過,未被呈報注冊的商標可能普遍存在被駁回的風險。商標轉讓后,風險就會由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
二、轉讓前需明了商標的法律狀態
1、查詢轉讓商標前提為有效商標
發掘出心儀的商標后,受讓方應先在商標局部落格或社標網(邀請)上查詢該商標的法律狀態,了解該商標是否存在被撤銷或被注銷等情況下。
2、查詢轉讓商標的一小使用服役期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估算。”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離職,須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前提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結束未能辦理的,可以給與六個月的寬參展。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新聞稿。”
對于轉讓處于續展期或者寬展期的商標,受讓方回憶起要在合同中增加讓轉讓方盡快辦理續展的條款。如果該商標早已過了寬展期,那商標局是不能核準商標轉讓目的的。
三、查詢轉讓商標是否許可給他人使用
受讓方要了解轉讓方在轉讓該商標前是否已許可給他人使用。
《*高人民政府關于裁定商標民事爭執案件限于法律若干疑問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負面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尚有規定的除外。”
商標轉讓后,若之前曾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人可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會對受讓方產生不利于影響。對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的商標,雙方不錯就該問題簽定,以消除日后再次發生糾紛。
四、查詢轉讓商標是否被質押
轉讓商標前,受讓方需要弄準確商標是否已被質押。被人民法院通緝的商標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查封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同意,是不得轉讓的。
五、查詢轉讓商標是否被小節轉讓
為了竊取高額的商標轉讓費,有些不法分子通過重復轉讓商標的欺詐手段來忽悠時機提供商標執照的受讓方。因此,受讓方可以去商標局官網或社標網查詢商標是否有轉讓流程。
六、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應當逐一轉讓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特殊消費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受讓方一定要向轉讓方證明待轉讓商標是否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近似商標,如果有要一并拿到手才行。
七、轉讓雙方的證明郵件是否有效
轉讓雙方需提供有效的資料
1、《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
2、轉讓方和受讓方經收據或者簽署確認的證件文件寄出(如企業的營業執照檔案、自然人的身份證/港澳民眾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身份證等)。
3、委托商標代理的機構辦理的需提交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出示的代理收據,直接在商標注冊建筑內辦理的提交雙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文件為中英文的,還應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或翻譯機構數字匿名確認的中文抄本。
八、商標未做變更或引致商標轉讓被駁回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
轉讓方的營業執照或地址或多或少變更的,應盡快為轉讓商標辦理變更手續。另外,雙方蓋章或簽名需要與申請商標時的蓋章或簽名相符。
九、是否需要為商標轉讓做證明書
雖然商標局并未要求雙方為商標轉讓行為做公證,但小編方案*好還是去公證處為《商標轉讓聲明書》做一下公證。公證更好義務雙方的有權利益,削弱雙方的共識,避免雙方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雖然商標轉讓有風險,但只要受讓方能在轉讓前對轉讓商標只想調查一下,就能降低甚至規避這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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