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我們說的商標撤三就是商標在三年之內沒有正常有效的使用可以被他人合法申請注銷,不過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有利有弊。
近年來,隨著國家在戰略層面上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以及競爭意識和市場推廣等各種綜合因素的影響,*的商標保護意識普遍增強,撤三也開始逐年遞增,慢慢進入大眾視野!從國家商標局公布的數據來看,2013、2014、2015連續三年來,撤銷案件持續增長,2013年各類撤銷申請量為12628件,2014年各類撤銷申請量為18745件,2015年各類撤銷申請量為21157件,三年間,商標撤銷申請量差不多翻了一倍。
撤銷,每年都在遞增,未來將會更多,誰也無法保證你的商標不被他人提出撤銷,那么商標權利人如何應對?
一、商標成功注冊之后,應該合理的運營商標。有效的將商標利用起來,如果超過3年不使用,他人就有權利對停止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進行商標撤三申請。
二、不管你對商標對否有規劃,只要在三年當中使用了該商標,別人就沒有機會進行商標撤三。同時應該將使用商標的證據保留起來,以提防他人申請撤銷。那么商標的使用即是在商標使用的商品、商標的包裝、交易文書、商標宣傳、展覽等商業活動。
三、保留證據。如果你的商標被他們提出商標撤三申請,那么你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你在三年之類使用過。不管是商標注冊人還是商標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都可以視為對該商標的使用。商標使用證據很多,比如說商品,包裝,發票,交易憑證等多種證據相互佐證,形成有效證據鏈。
撤三是否合理?如何調整?
相信很多人,尤其商標權利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商標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是否合理?
我們姑且不去討論立法的合理性,存在即有其合理性,這也是敦促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避免商標資料浪費和閑置的一種方式方法。
但是在申請和審查的流程上我認為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1.大幅提升撤三成本
很明顯,實踐中很多商標權利人被撤三“誤傷”,而提出撤三的往往都是為了避免和在先權利人的商標發生沖突,為了避免換名字或者付出高昂的商標授權使用成本。
很多申請人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進行撤三,這是他們在掃清商標權利障礙中投石問路的*步。
反正撤三成本不高,成了自然好,不成也無所謂,接下來再想其他辦法。
那么我認為,為了規避“惡意撤三”國家商標局應該大幅提升撤三成本,這個成本包含兩個方面。
*是提升規費成本,目前500元的規費太低,提高到2000-5000比較合理
第二是提升撤三舉證成本。
現行商標法規定任何人可以對任何注冊滿三年的商標提出撤三,而且無需舉證,舉證責任完全在被申請人。只要你愿意出錢,這事就沒有門檻,想干就干。
合理的方式是既然申請人提出要撤銷別人的商標,那么就應該有理有據,因為任何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都是在剝奪他人的產權,不管這個申請是出于何種目的,至少應該有合理的證據來證明他人已經連續三年不曾使用了。
至于這個證明如何獲取,不管是進行適當的市場調查還是其他方式,那應該都是申請人的事。如此,再由被申請人質證即可。
2.國家商標局應該承擔適當的主動審查責任
實踐中,只要撤三被申請人不答辯,那么商標一律撤銷。毫無疑問,這里邊包含了“冤案錯案”。
根據現行《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商標局不承擔主動審查責任,只要不答辯的,一律撤銷。那么,商標局是否可以在撤三評審案件中承擔適當的主動審查責任呢?
撤三,不管立法目的如何,至少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應該得到*大限度的保障,在此基礎上再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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