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決定整個公司生產運轉的方式,因此公司設立之時公司的經營范圍就應當明確,但是為了公司發展需要也可以進行經營范圍變更。因此接下來將由企名通小編為您介紹關于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有什么特殊要求嗎等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解決相應的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12條明確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涉及的領域,具體表現為公司具有什么樣的生產項目、經營種類、服務事項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經營范圍,以便開展經營活動。同時,確定公司的經營范圍,還涉及以下因素:
1、方便投資者了解公司資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資金投入的項目以及該項目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風險;
2、為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確定大體的范圍,有利于公司經營活動的專業化發展;
3、有利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認清公司發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4、有利于建立和維護一定的管理秩序、經營秩序,防止市場競爭的無序狀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么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范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對公司的類型、宗旨、組織機構設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問題做出規定,為公司的設立和設立以后的運行提供一個基本準則。因此,公司經營范圍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這也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公司經營范圍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設立后,應當在經過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然而,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更改自己的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范圍,或者縮小經營范圍,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公司決定更改自己的經營范圍,應當經過法定的程序。
二、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條為了規范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規定相一致。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伙協議進行修訂,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在登記后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后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后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準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范圍后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準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征。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后置許可經營項目,其批準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用語與原登記表述不一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企業改變類型的,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憑分支機構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分支機構經營所隸屬企業經營范圍中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經營范圍中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二)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三、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原件;
2、公司*高權力機構一致通過關于變更經營范圍的決議;
3、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原件,其中有一些業務還需要提交企業元合同和章程復印件;
4、驗資報告的復印件;
5、公司批準證書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7、如果是增加批發、傭金代理業務的公司還要提交進出口商品目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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