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營改增后國稅、地稅浦東發票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反映,目前仍有個別地稅機關印制浦東發票并準備向納稅人提供。對此,稅務總局已責令進行調查。為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新舊稅制平穩轉換,做好國稅,地稅機關浦東發票管理工作的順利銜接,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地稅存量發票的管理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26號)規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各地地稅機關不得再印制發票,已印制尚未發放的發票,應做好登記、造冊、封存、銷毀等工作,并將銷毀發票的種類、代碼、號碼等信息通報國稅機關。
二、關于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的使用期限問題
2016年4月30日之前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單的發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特殊情況”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如醫院、博物館等)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三、關于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的繳銷問題
國稅、地稅機關應該共同做好地稅已發放發票情況的清分核對工作。
納稅人已開具發票的驗票及空白發票的繳銷工作,由主管國稅機關負責辦理,地稅機關應積極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的納稅人,須繳銷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后,方可領用;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地稅機關發放的發票一律繳銷。
四、關于有獎發票的銜接問題
實行有獎發票的地區,國稅、地稅機關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匯報,已發放的有獎發票要予以兌現,確保平穩過渡。要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做好下一步有獎發票的相關工作。
五、關于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的風險監控工作
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已發放地稅發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重點做好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與稅款信息的核對工作。對逾期未繳銷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應通知其盡快辦理繳銷手續,未按期繳銷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省稅務機關應對本通知相關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稅務總局將適時開展督導檢查。
本通知涉及納稅人的事項,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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