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在其贏得收入期間,達到一定條件并不一定會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哪些可能會豁免個人所得稅呢?接下來,本文將對此進行介紹。
通常,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主要包括列出這些:
1.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貸款、津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告》(營業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貼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其他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沒有在工作企事業或趕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準則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企事業的補貼、津貼,前提劃歸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奧林比安、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公務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政策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福利費(家庭補助費)免稅
個人所得稅制第四條中可以免稅的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企事業、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擔任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4.救濟金、遺屬免稅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救濟金、撫恤金免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工傷保險待遇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病患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械費用、生活診療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6.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免稅
財稅[2006]10號: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實際繳費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7.個人提取的“三險一金”免稅
財稅[2006]10號: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8.受孕津貼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藥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9.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研究員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10、退休費、離休費等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具體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留任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業務主觀發生但沒有取得發票,找些發票來沖抵。
11、該線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補貼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12、科技人員職務轉化現金獎勵減征50%
財稅〔2018〕58號: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總和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科技人員股權獎勵暫不征稅
國稅發[1999]125號:科學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百分比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4、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的薪金津貼免稅
財稅〔2007〕93號: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權利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的,其取得的相符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薪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15、平民插隊費、預備役費、退役金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規定,第六項: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16、軍人的十三項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正規軍干部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
(1)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情侶分居補助;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工商管理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用費);軍糧差價補貼,屬于軍隊干部的免稅項目或者不屬于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不用繳納個稅。
(2)暫不征稅的補貼、津貼有5項:軍人足球員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周邊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退休年齡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免稅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邀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18、遠洋船員的伙食費
國稅發〔1999〕202號: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應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19、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減半優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7號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向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0、疫情防控津補貼免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對出席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隊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酬勞,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超過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1、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冠并發癥的防護用品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2、內政代表所得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公使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地方官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23、總人數人員的八項補貼免稅
財稅字〔1994〕20號: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遷往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縣境、外出國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來源的外籍專家工資薪金免稅
根據財稅字〔1994〕20號: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適當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血緣關系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開支的;
6.根據我國校院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戲曲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25、境外人才稅負差補貼
財稅[2019]3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利息,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人民幣)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26、奧運相關外籍技術官員免稅
財稅〔2017〕60號:對受北京冬奧組委邀請的,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期間臨時來華,從事奧運相關工作的外籍顧問以及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足球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27、西藏地區津補貼免稅
財稅字[1994]021號: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免征個稅。
財稅字[1996]91號:西藏區域內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28、殘疾孤老烈屬的所得各省確定**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9、住房使用權補貼免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公共利益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30、斷絕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3倍以內部分免稅
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項:個人與任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適逢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31、一次性負債安置費免稅
財稅〔2001〕157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2、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
財稅[2016]101號:非上市公司授予上市公司員工的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33、職工個人取得擁有管理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稅
國稅發[2000]60號: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是對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說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如若對這一問題存有疑問,便可對文中介紹素材進行詳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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