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申請件數激增增加,2015年2.9萬件,2016年4萬件,2017年5.7萬件。在迄今為止注冊崇明商標權越來越難贏得的趨勢下,“撤三”政治制度無疑為他人積極獲取有效的崇明商標資源提供了發達。于是,將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崇明商標權人好不容易取得了商標權,卻被提了“撤三”,撞到就陷入了爭奪商標權的“戰爭”之中。
一、什么是“撤三”?我國商標法第49條2款規定,不會所有人理由次數三年不使用商標的,任何基本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消該注冊商標。該條所規定的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即我們俗稱的“撤三”。其基本法目的在于撤銷閑置商標,將其重新放回公有領域,阻止故意注冊,保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被提撤三如何應對?一般而言可能會下,一旦商標被提起撤三,商標局會下達《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給權利人。商標權人收到該通知后,如果打算保住商標,則要積極進行聽證,并于2個月內向商標局遞交系爭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三年長期,在訂定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有效商業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果期滿沒有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商標局將撤銷該注冊商標。
1、何為商標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48條的規定,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玻璃管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商宣傳、展示以及其他商業娛樂活動中,用于辨認商品來源的行為才構成商標法中所稱的商標的使用。近年來,行政部門部門和司法機構機關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帶來了新變化,不能是單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認定,而是發展到運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進行實事求是地認定,對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作出回避。
2、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批準注冊的商標稍稍差別對應為商標使用
有些商標權人使用其商標時,并沒有幾乎按照申請商標時的樣式進行使用,指責,《*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法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2款規定,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微妙差別,但未扭轉其顯著結構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略有差別還可被視為商標使用,但是,如果這種差別產生在核準使用的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結論就太大特殊了。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相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舉個例子: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老壇子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中,系爭商標被核準注冊在第29類甜點、酸菜等商品上,然而并沒有在泡菜、酸菜等核定注冊商品上進行使用,而是使用于酸菜魚醬料。由于“調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分屬第30類酸辣泡菜(醬汁)商品,故法院認定該系爭商標的使用不足以證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3、沒有實際使用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使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3款規定,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多轉讓或者許可行為;或者僅是公告商標注冊信息、聲明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不認定為商標使用。
在“灣仔碼頭”案中,*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只能判斷商標注冊人是否有真實的使用圖謀和實際的使用行為,僅為維系注冊商標的存在而進行的宗教儀式使用,不構成商標的實際使用。”
除此之外,《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還規定了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未在宣傳的商業領域使用與僅作為贈品使用等也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4、如何收集證據?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商標使用證據應當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被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用于證明使用的證據材料應符合: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都有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延后,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腳步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區劃范圍內的使用。
關于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可以從下述五個方面予以收集:
(1)商品外包裝、產品說明書、介紹出版物、價目表、海報、工作管理人員服飾、辦公文具等;
(2)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借貸單據、商品進出口檢驗疫區證明、報關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郵件資料;
(3)廣播電臺、電視頻道等媒體、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廣告牌、收件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作品展、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技術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提交上述證據時,需要將這些證據搜集成詳細的證據車輪,充分證明商標使用的事實,繼而維持注冊商標權的有效。對于使用證據的認定,商標局通常會采行嚴格的判定標準,撤銷不被使用的閑置商標,為他人積極利用有效的商標資源摧毀障礙者,從而實現立法的目的。
三、結語從去年開始,商標局嚴厲打擊惡意注冊行為。不僅從嚴從快審理大規模惡意搶注商標案件,還發起專項建設反擊,組建惡意注冊嫌疑人名單數據庫。在此風口浪尖下,千萬不要無知申請商標注冊,大量掠奪商標,盡量避免產生不適當的閑置商標,引發資源浪費。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盡量避免改變商標注冊樣式的使用。如果確需改變商標樣式,可以重新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在取得商標權后,要盡可能有效利用商標,原有商標使用證據,為長遠維權保存穩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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