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三屆常委會第六次代表全體會議不得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易所交易》作如下改進:
將*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不得并購控股股份。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下降公司總股本;
“(二)與出售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改組;
“(三)將股份應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統一安理會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類比股份發售的可轉換為證券的公司普通股;
“(六)上市公司為保障公司重要性及股東非法行為權益所適當。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律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特許,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僅指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共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少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金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兌現資訊引述職責。上市公司因本條*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未公開的薄弱現金方法進行。
“公司不得拒絕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抵押權。”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特殊修改,進一步公布。
二、對公司法有關外匯官制的規定進行修改系統化,彰顯公司更好權力,更好推廣完善公司管治、爭取資本銷售良好心理健康工業發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建設規定,堅定不移公開、不公、尊嚴的原則,盡快實施股份買入的上市公司保證債務履行能力也和繼續經營能力,改善歸口,行政訴訟寬松清查真相交易、利用市場等證券違法,預防市場危險性,方針維護債權土著股票市場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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