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不想商標注冊的好友對斷言商標注冊和自愿相關注冊有很多質疑,示例,聯貝就來跟*說說證明商標注冊與集體商標的連系與分野:
(1)證明商標注冊與集體商標都是以由多個生產業者或者服務中介共同完成使用的商標。
(2)證明商標顯示消費者或服務的體積降到規定的特定效率;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的組織。
(3)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申請者都沒有是主管機關更名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有著偵測或指導技能。
(4)證明商標具有封閉性特性,只要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達到管理比賽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核心成員可讓使用,該組織限于的成員不得使用,故稱作“俱樂部型”。
(5)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商品或中國移動使用該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
(6)國家商標局刊行的《地理標志注冊指南》第12條恰當;“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由受讓人辦理轉讓注冊商標手續。受讓人前提不具具體的一體年滿,并限定版商標使用規則及其他文檔”。由此注意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往往也可以轉讓,但是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轉讓相比之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還應當具備相應主體資格。如證明商標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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