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的股東行使職權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魚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再參股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弊端確實有很多,但是即使是各國法律不承認其合法地位時,它同樣以其他的形式存在,也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就我國來說,即使不承認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同樣大量存在,這已是不可以否定的事實。因此,應該在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一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時,也應該允許設立企業法人和自然人一人公司。我國可以采取單獨立法和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相結合的方式,對一人公司進行規制。
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項制度能有|效防止“皮包公司”的泛濫和社會資本虛增現象發生。
一人有限責任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該項制度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的身份進行公示,以保護與一人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利益。
在發生債務糾紛案件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起到監督一人有限公司作用。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在財務制度方面對一人有限公司規定較為嚴格。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十萬元,并且需要一次繳足;而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低的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公司全體股東的頭一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低的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相比較而言,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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