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12月28日修改,2014年3月1日起法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法公司的股本為在公司登記行政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此后,從改革方案免費后的公司注冊融資的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
注冊資本認繳制和實繳制有什么差異呢?*簡單來說就是,實繳制下注冊公司,注冊資本是重復使用順利完成的,也就是在公司設立的時候,注冊資本實際之前到賬了。實繳制下注冊公司的,只能到證券設立一個驗資戶(可以解釋為一個專為應用于解析注冊資本的臨時賬戶),然后將注冊資本繳納殺入驗資戶,銀行和大律師對累計資本完成驗資,出示驗資報告,然后手拿驗資報告到工商主管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而認繳制下的公司設立流程就簡單根本了,創立驗資賬戶,驗資報告,入賬注冊資本等等,都不必須了,適當申請注冊,然后拿證就可以了,時期的幾證幾照的也成道子了,直接三證合一,一次性搞定,低速必然快。認繳制下,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收入,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不會索取驗證斷定文檔。同時,認繳登記不需要遷出公司資金,可以合理進一步提高資本營運工作效率,下降企業運營成本高。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經營實際需要實繳注冊資本,可以5年、10年、20年,根據實際情況下而定。
當然,認繳注冊資本制并不是股東就可以不繳出資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有限法律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責任;股份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配售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同時,認繳制不是不繳,無論設立怎樣的公司,都必須在公司章程允諾認繳的期限。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大為的促進了讀者實業,大喜創新性,不小的降低了創業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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