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和附屬公司在法律上不一定彼此自治權的法人,雖然母公司對子公司有主導權,但是在遺產政治責任上是獨立的,母公司只是從子公司獲取投資收益。母公司經營失當,債權達成以公司股票為限,這就是否定的“商業銀行”。細胞公司對母公司的債務沒有人債權責任,子公司如果自身經營更佳的話,便無法受到母公司破產的負面影響。
從法律上說,公司所持的子公司股權是破產財產的一部分,必需交由破產接管人(trustee)售予,換成支付來調配給借款。出售沒有不變的概念,既可以出售出售,也可以個別出售,手段只是避免贏得更少的現金。所以子公司在股東社會一定會爆發變更,原來股權的母公司將未嘗長期存在,從托管人主導權購得股權的人將奠定新的股東。有用說,在股權上報后,子公司將瓦解和母公司的聯系,再次很短。但如果*持股的子公司本身經營不善(在母公司破產的情形下未必相似),其股權無人很感興趣,則托管人有可能將該公司的資產輕易拍賣,將現金分配給債權人,然后將公司注銷,這種情況下子公司將不復存在。
從商業上說,母公司破產對子公司會有更大影響。多半,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有關聯交易,比如訂購貴金屬或提供者服務,母公司破產后,子公司有可能減小利潤;很多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企業名稱相同,比如盛大的子公司的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公司,那么母公司破產會對子公司的信用引起容易影響,再加上前述股權變更,可能需要改回企業名稱來避免負面影響。
如果牽涉到學術機構的破產疑慮,主要還是看子公司的東帝汶所適用范圍的法律,這一點上各國不同。舉現代的德國為例,德國對其本國公司在國外的子公司適用行政權,而對他國公司在德國的子公司則不認可他國管轄權(理論上,德國的母公司破產了,債權人可以找其在他國的子公司去找;他國母公司破產了,債權人不得找其在德國的子公司要錢)。這一比賽規則后因轉入EC而變化,但在歐洲其他國家任然存在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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