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組成的合伙。實質上是介于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是合伙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
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處理,一湃認為應該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特點,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一)遵循一個規則:所得稅“先分后稅”
(二)區分兩個主體:有限合伙企業本身、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或投資主體)
(三)區別各類稅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合伙企業相關稅收優惠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如果符合規定并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員參與投資興辦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條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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