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其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2022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根據印花稅法,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營業賬簿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施行。這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的稅法開始實施,意味著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再邁一步。值得關注的是,新法基本維持現行稅率水平,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同時,運輸合同等部分稅目的稅率有所降低。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在我國稅收體系中屬于“小稅種”,同時又受到社會特別是資本市場高度關注。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國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是在我國境內書立或領受的各種應納稅憑證。它是通過印花稅稅目體現的,凡列入稅目的屬于征稅范圍,未列入的則不征稅。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筑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轉移書據。
另外,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如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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