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觀困難的影響,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出延期申報書面申請后,可批準其在一定期限內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完全出于主觀原因或有意拖繳稅款而不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嚴肅國家稅法和履行工作職責的原則,可視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給予處罰。關于延期申報的處理,征管法有明確規定。
我國尊重國際上的通常作法,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繼續保留并進一步明確了延期申報的規定。我國一些現行稅種的單行法規中也有延期申報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95條第2款規定:"企業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的,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一般在有一下情況的時候,公司是可以延期申報納稅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需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此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當期計提數。
還有就是該怎么辦理延期申報納稅呢,條件是什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要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應在法定申報繳稅期限屆滿三天前提出,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①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②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③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購買貨物勞務等非投資和籌資活動的支出預算;
④上期資產負債表。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延期繳稅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在延期繳稅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稅種的稅款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納稅人在延期內應積極籌措資金繳納稅款。
對納稅人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逾期未繳的,稅務機關應當從批準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并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應就應繳稅款及滯納金實施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關于延期申報納稅的一些相關知識,希望能對你有用,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聯系聯貝財務,聯貝財務服務熱線:400-16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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