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企業的知識產權,不過商標注冊比較困難,很多企業在注冊商標的時候都會遇到一個現象就是商標駁回,那么企業就要分析商標為什么會被駁回了,是不是企業的商標沒有顯著的特征呢?
商標的顯著性一般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固有顯著性針對標志本身而言的,獲得顯著性則是商標本身缺乏顯著性而經過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我國早期的商標立法主要集中于商標的固有顯著性,如1982年和1993年的《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根據1982年和1993年《商標法》的規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以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是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則引入了獲得顯著性,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上述標志以及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同時也明確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現行的《商標法》仍然沿用了這一規定。
如果企業的商標沒有顯著性是不可能會被注冊成功的,因此,企業在設計商標的時候也要格外的注意顯著性這一特點,也只有有顯著特征的商標才能夠更好地被消費所認識,消費者認識企業才會購買企業的產品。
商標的顯著性十分重要,如果企業沒有的商標沒有顯著特征,就算是注冊成功率,也不能達到吸引消費者,宣傳企業的效果,因此,在設計商標的時候,企業一定要根據自身的時間情況,選擇*適合企業的商標才行。
對于企業來說,選擇有顯著性的商標才能夠真正的成功注冊商標,如果企業的商標駁回了,企業就要看看是否自己的商標真的擁有顯著性,如果沒有,小編建議企業還是不要注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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