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撤三中,有很多企業明明使用商標了,但還是因為一些原因被撤銷了商標權那豈不是得不償失了?小編總結了一下,這些企業大多數都是犯了以下的這兩個錯誤,導致商標被撤三。
有些撤三案件是為了正常商業活動需要,有些也成為商業競爭打擊對手的重要武器。所以申請商標撤三的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發現某個注冊商標長達三年時間未使用,就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請求無效該商標。因此,企業在被商標撤三的時候可要拿出有利的證據來進行反擊!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商標滿足了“沒有正當理由”而且“連續三年不使用”,就會面臨被撤三的危險。那么是不是說只要在三年內有使用,就不會被撤三呢?事實上,如果不仔細閱讀“核準使用”這個規定,那么即便商標在三年內使用了,也可能會被“撤三”。
有些企業覺得自己使用商標了,是不是提交證據都無所謂了,只要使用了商標,那么商標被撤三當然不成立,殊不知不提交證據會當做沒有證據來處理!還有的企業使用商標卻沒有保留證據,在商標撤三中也是無所適從!
另外,商標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不能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比如,對注冊商標文字、圖形、顏色等進行改變,之后還加上注冊商標的標識。如果確需改變,應該再次申請新的商標。擅自改變商標后的使用商標證據并不能夠保護企業原有的注冊商標!
商標不但要使用還要保留證據,如果企業因為的一時疏忽而失去企業已經運營了好久的商標權,還得重新注冊商標重新開展運營業務,那不但企業以前的心血失去了,商標運營還得重頭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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