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金減少,并不是企業在銀行賬戶上直接取出相應的資金就可以了,公司減資是需要提交申請的,通過后才能夠進行公司減資,如果企業減資過程中不留心,還可以被定義成抽逃出資呢!
在市場經濟中,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的活躍性,《公司法》向來貫徹的主張系底線原則。即不觸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均由公司內部實行自治。但對于公司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事宜,立法者從立法之初便是持謹慎態度。
首先內部在分工上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行使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由股東會決議作出,且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生效。
再則從外部看《公司法》*百七十七條規定可知,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前,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都得同意,然后進行登報公示,通知債權人,這三件事都做到了,企業才能夠準備材料申請公司減資,企業的注冊資金才算是真正的減少了,才不會定義成抽逃出資。
從流程上來看,公司減資比公司增資要復雜得多,而且如果公司減資的問題處理不好,企業面臨的風險很高。因此,企業必須在申請減資前了解減資的流程,以及減資的要求,很有可能企業的情況是不允許減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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