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在進行繳納稅費過程當中,我們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匯總計算處理,對于我國的總公司在一般情況下面,可以根據所適用的稅費規定來進行繳納處理,接下來聯貝小編為*整理關于總公司與分公司如何交稅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總機構。是所屬派出機構的首腦機關,擁有對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權。我國判定公司的居民身份以總機構設在何處為標準。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為我國稅收上的居民公司,承擔對我國的無限納稅責任;總機構未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則不屬于我國稅收上的居民公司,僅承擔對我國的有限納稅責任。
總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劃分,主要依據公司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確定,這種劃分直接影響到對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責任人的確定。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尚無總公司的概念,但對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p>
總公司與分公司如何交稅
集團分公司可以匯總交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也可以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公司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若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未辦理稅務登記,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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