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增值稅稅率計稅和使用增值稅專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建議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過去的6%和4%一律調整為3%,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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