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幾年商標注冊量逐漸增加,與此同時,商標駁回的數量也是持續增加。商標被駁回并不是代表商標被判了死刑,如若就此放棄,那就與商標注冊成功擦肩而過,那么商標被駁回了怎么辦?如何應對?聯貝財務用四招教你從容面對商標駁回。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你也許會疑惑:當我們的商標因與其它商標相同而被駁回時,還有可能通過駁回復審成功爭取到商標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有些是他人惡意搶注的你的商標!
商標因“他人注冊在先”被駁回時,懷疑自己的商標被搶注,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舉證重點是:商標是在先使用的,有一定的影響力,這一點是成功的關鍵所在!
《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目前,商標被駁回*常見的原因就是近似!遇到這種駁回,我們*應該據理力爭。由于審查員的主觀因素,對商標近似的判斷不同,相同的商標,有些審查員認為是近似,有些就認為不是近似。
我們申請駁回復審,審查員并不是商標局的人,而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人,他們更多的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如果商標已經投入使用中,把這些材料準備好;另外闡述出商標的設計理念,表明商標取名和設計并不是為了榜其它品牌。抓住這兩點,將有很大的幾率成功。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不能申請為商標!
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的商標,也是我們常遇到的!當申請的商標過于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只要提供經過長時間使用,有別于普通的標志的證據,具有顯著性,就可以申請注冊商標保護。當審查員因商標缺乏顯著特征而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時,可以通過證明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而提出駁回復審。商標的顯著性并不是絕對的,一枚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實際使用情況!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都不能注冊為商標。
觸碰以上的條例,商標一定會被駁回。那么該怎么辦呢?聯貝財務這里的大招是,因這些原因而被駁回,建議朋友們再重新申請注冊!設想下,如果國家的資源都讓你用了,你覺得可能嗎?所以還是乖乖的重新申請吧!
當我們的商標被駁回的時候,我們要及時的做駁回復審,復審不是盲目的,在了解被駁回的原因后,對癥下藥,拿出合理的、有效的證據,向商評委做闡述,為自己的商標爭取機會。
另外,聯貝財務還有話說,商標駁回復審勢必要花費一定的資金和時間,我們如果能在申請注冊前,及時做好查詢工作,或者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就能大大降低商標被駁回的幾率,做好規避工作比及時補救,更為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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