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網約車提供者,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通稱滴滴公司)全資的“滴滴交通”等產品和服務被較廣使用。滴滴公司也致力進行商標格局,申請注冊了一三部“滴滴”二字為執(zhí)導的商標。近日,“滴滴車站”商標經北京知產法院裁定,注冊被駁回。
(訴爭商標)
自成立以來,嘀嘀公司已順利注冊“滴滴出行”、 “滴滴打車”等多枚系列商標。2015年11月16日,嘀嘀公司在市場需求行銷、商業(yè)文件等第35類服務上對第18338380號“滴滴車站”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闡述注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后,嘀嘀公司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委會認定訴爭商標與第16503463號“滴滴家教”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6025983號“滴滴滴打印機”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組合而成使用在并不相同或不盡相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嘀嘀公司上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官司。
(引證商標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申請后,違法行為由陪審員王東,人民陪審員毛艾越、鐘之絢構成再審,發(fā)布開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中,原告嘀嘀公司訴稱:一、原告已基于其越位的“滴滴”等商標對引證商標一提起了異議申請并對引證商標二提起了有罪就此申請,引證商標權利正常不穩(wěn)定。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三、經原告查詢,普遍存在類似作法在先才獲注冊的判例。四、訴爭商標登記使用的服務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僅限于類似服務。五、訴爭商標經公開和使用已很強較高關注度,已與原告過渡到*區(qū)分親密關系。綜上,訴爭商標應予注冊。
而原告商標評審委員委員會則反駁:引證商標一和二均仍為有效地在先商標權,分別與訴爭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依法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者。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后顯然:
其一,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分別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用以、內容可、方式則、異性等相關相同或者具有密切差異,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屬于同一個類似群,且原告并未對服務不類似提交相應結論,故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
其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和二均包涵“滴滴”二字且均以“滴滴”二字為首部,在手寫構成、呼叫及基本外觀等方面相同。原告提交的結論足以結論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和諧于市場一定會造成混淆誤認為,也能夠可避免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出現偏移混淆的可能,故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
其三,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行使各自統(tǒng)一的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其間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確立關系。商標評審采行醫(yī)療事故審查法律,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下亦不用作為本案訴爭商標應被提出申請注冊的當然理由。
綜上,北京知產法院駁回了嘀嘀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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