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能夠分離出赤字公積嗎?如何提取?如何使用盈余公積?賬務如何處理?不提取有危險性嗎?
一、關于年底前提需要提取盈余公積,這個稅務上無法要求,只是《破產法》上有規(guī)定。
二、以銷售額為基礎計提法定公積金和給定公積金,而無法以收益貿易額、也不是以企業(yè)所得稅匯算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在量化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shù)時,不該涉及企業(yè)年初未分派利潤。如果過去年度有倒閉(即年初未分配利潤存款為平方根),應先不足以前年度虧損再提取盈余公積。
三、法定盈余公積的提取人口比例一般為凈利潤的10%,當法定盈余公積全年利息超過企業(yè)人民幣的50%以上時,可以并未提取。
四、盈余公積細分兩種:一種是法定盈余公積;另一種是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提取與否由他們的名稱就可正確,“法定”必需提取;“任意”即自己立即提取。
五、關于盈余公積的功用主要有:
1、使用彌補虧損;
2、轉增外資;
3、分配股票。
六、提取盈余公積的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七、公司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國庫機構下令余款分擔不應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罰二十萬元所列的被罰。
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時額度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評為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的提取與否及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根據(jù)公司拓展的需要和盈余問題決定,法律不作自愿規(guī)定。
3、《公司法》第204條:公司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shù)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公司法》*百六十九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展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變成下降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有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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