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取得有關年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納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回答
財政困難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報送《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告示》(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縮寫《公告》),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問:《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改進前,原稅法中11項應稅所得的*終一項為“國務院財政機構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以下簡稱“其他所得”),根據這一契約,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發表聲明明確了十項按照“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更改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為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2019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
二、問:《公告》對原按“其他所得”征稅項目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一是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碰巧所得”項目征稅。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很強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收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大致相同,納稅人的稅額保持基本。
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的詳述收入涵蓋:
1、個人為的單位或他人發放借款取得酬勞;
2、.受贈人因交還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但不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告知》(財稅〔2009〕78號)*條規定的可能會,對當事任何一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送給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次子子女、父母親,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履行直接撫育或者贍養法律責任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行政訴訟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臨終前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企業在業務推銷、廣告等集會中,隨機向本單位大多的個人贈送賀禮(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研討、歡慶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免費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套餐等禮品除外。
二是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撫恤金收入所征稅收由算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退休金所得”項目。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主要來源于工資薪金等學科專業所得,從國際上看,對個人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大多擴展到綜合所得征稅,因此《公告》將個人領取的該項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調整為計入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沒有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未獲稅收,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的稅負沒有變化。
三、問:《公告》改正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規定?
答:根據經濟觀念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一是銀行部門以大約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繳付給儲戶的攬儲金額。二是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存款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四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五是股民個人從金融機構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報價金額返還收入。六是房地產因雙方會談解除產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罰金。
四、問:《公告》對“網絡紅包”征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罕見的電子商務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告》未改變財稅〔2011〕50號文件關于禮品的征免稅規定。
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坦克炮,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彩票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不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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