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不得不,將款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規格由月銷售3萬元增加到10萬元。近年來,不少部落格通過賬號留言咨詢相關政策履行疑慮。其中,此表五個問題問得非常多,剛才反問你矚目的。
1、月(季)銷售額的執行主炮如何斷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縮寫“4號公告”)的闡釋,小規模納稅人在收取本期發生于的銷售債權的銷售額后未有至少10萬元的,其銷售貨柜、用工、服務、轉讓得到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個實例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分享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共約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移出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重合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如何可選擇?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有所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特性似乎存有相異。
舉個例子
問題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未能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兩季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情愿全面實施按季納稅。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月納稅。
基于以上情況,為保證小規模納稅人適當享受政策,4號公告確定,按照分開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較為平衡,同時也明確了贖罪券選擇,一個預估內不得變更。
3、執行變法后,發票如何證明文件?
為了不方便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從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堅持使用完善稅控硬件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預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聯動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項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4、已繳納稅款并開具專用發票的如何處理?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納稅犯罪行為估算繳納增值稅。4號公告明確,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幸好或者按規定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后,可以向經理稅務機關申請索取已繳納的增值稅。
5、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執行?
2018年,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中央集權至500萬元時,強制一直按照較低標準認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性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此次提高增值稅免稅標準至10萬元,相等于年銷售額1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有一般納稅人提交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受免稅政策的民意。
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減免政策,4號公告明確一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后可享受免稅政策。無需警惕的是,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不久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