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友問注銷稅務登記前提要先拋售支出稅?但實際上并不是所有稅務登記注銷都必須先進行清算所得稅,下方跑到聯貝小編一起研讀一下吧!
一、什么是清算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依然停滯經營,再次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理方式存款、贖回債務以及向所有權平均分配全數個人財產等經濟性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行政處分的處理。
二、什么難以下要進行稅務登記注銷?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一覽表三種情況應進行稅務登記的注銷:
1、納稅人發生宣布、債務、裁撤以及其他情況,依法結束納稅法律責任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者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宅邸、經營區域內發生波動,牽涉到更改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公共建筑、裝設、出廠、鉆探擴建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前往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什么情況下要清算所得稅?
對于在第二點所述的第1、2種情況下,注銷稅務登記是否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財稅〔2009〕60號信息第二條進行了明確:
(一)按《證券交易》、《企業民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分割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主要共有以下幾種類型:
1、企業解散。發展有限公司、關系、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社會制度各界強制執行合同、章程而如期終止合作關系解散的。
2、企業破產。企業資不抵債,按《破產法》進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水災、獨立戰爭等應當抗力蒙受經濟損失,沒有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反經營,造成了污染物或嚴重危害社會政府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的。
企業重組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企業由法人發展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
2、企業將登記注冊地轉到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
3、不適用同一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統一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產生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四、什么情況下不用清算所得稅?
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時,注銷前不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
1、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而進行稅務登記注銷時,一般是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除企業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其他僅涉及企業登記注冊地在中國境內轉移的,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企業發生的除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外,其他法律概念直觀改變的也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可單獨變更稅務登記。除計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政策等福利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襲,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比如企業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就才可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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