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是指通過科學技術或者科學發明在新領域中的發展,或者在原有領域中革新似的運作。在界定高新技術產業范圍的基礎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問題可以從2016 年國家修訂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來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是指在國家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居民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企業還是有好處的,不說獎勵補貼之類的,單是稅收這塊,對一些企業來說,就相當可觀了,但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有條件的,不是什么企業都可以的,首先得在知識產權上打70分,知識產權低于70分,目前是不能評高新的,在知識產權方面,專利轉讓就有了用武之地,特別是發明專利轉讓,是很有用的。
專利是可以轉讓的,專利轉讓在高新中能起作用的中主要是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這兩種專利,在高企認定中都是可以加分的,這個評分細則每年可能有些小變化,但大體不變,一個發明專利,在高企認定中可以多次使用,而新型專利,有的只能用一次,所以在專利轉讓中,如果是轉讓實用新型專利,得看看這個專利有沒有用于高企,如果用了的話,有可能轉過來了也用不了。
專利轉讓合同的問題。在進行專利轉讓的時候,雙方要訂立合同,一切按照法律程序和流程要進行,*大程度地使自己購買回來的專利是合理合法的,避免后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是未授權未繳費下證的專利,雙方則要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如果是授權已繳費下證的專利,雙方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這兩者之間是不同的,因為專利轉讓分專利申請權轉讓和專利權轉讓。如果是購買專利的申請權,買方要承擔專利授權不成功的風險,所以在購買之前要仔細評估專利授權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專利是否達到你期望的價值,專利的核心技術是否符合你的要求,這是站在買方的角度。
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問題:在專利轉讓的時候,雙方訂立合同之后必須要到專利局辦理登記手續,并由專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名稱、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種類、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技術情報和資料清單、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價款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當然,高企還涉及到稅收這塊,財務要跟上,還得有幾個審計報告,這些數據基本就是很難變動的,所以呢,財務這塊沒問題,花點錢買專利,用來搞生產,做技術成果轉化,這樣對企業也是有好處的,專利的流通,對發明人,對企業是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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