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分類資質辦理需要以下條件
(一)運輸企業要求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2、具有至少30臺經檢測合格全密閉總質量≥2噸≤5噸的環保小型專用運輸車輛(車輛行駛證必須是申請企業的名稱);
3、具有滿足停車需要的停車場,停車場需配備沖洗設備;
4、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經營、質量、保養、安全、保潔等相應的管理制度;
企業的運輸車輛必須在本地登記上牌。
(二)運輸車輛要求
1、具有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等合法手續;
2、安裝、使用GPS定位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并將信號接入市城管執法局管理平臺;
3、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
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裝潢)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行為,提高我市建筑(裝潢)垃圾運輸市場經營有序化、檢查制度化、行業監管水平,達到運輸企業行業自律、考核到位、規范處置的要求,減少和杜絕各類違章行為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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