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港新區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侵犯注冊臨港新區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臨港新區商標專用權的道德上。《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性獲得并明確提供商的,不擔負賠償責任。按照上述規定,銷售商如果因銷售行為相連商標侵權,也要承擔中斷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但如果銷售商能證明所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則銷售商須要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須要賠償損失。實踐中中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就是銷售商所銷售的商品在商標、產品、大廠資訊等與權利人的商品完全相同,單憑外觀是不能允許將二者界定的。權利人指控銷售商銷售的是“揭穿”商品,而銷售商則辯護該商品即為正品,并不未知商標侵權行為。這就涉及到在此類商標侵權刑事案件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基礎事實議題,即被控侵權產品的真假認定問題。聯貝小編結合軍事法庭實踐,就如何認定假冒商品談幾點看法。
一、根據與正品的判讀直接未獲判斷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假冒”商品,訴訟上會都會向法庭提交其生產的正品以供比對。由于很多假冒商品的生產成本實惠,生產工藝較為落后。產品在商標的圖標位置、外觀印刷的信噪比(如顏色的深淺)、廠商的基礎信息(如公司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吊牌機種、產品質量、銷售價格等方面與正品并不一定存在較為相比的差異或者誤差。如果原告能夠確實地陳述被控侵權產品與正品的上述差別,而裁判官也能夠根據原告的陳述清楚觀察到正品與假冒商品的差別,就可以普遍認為原告已經完成了前期工作的裁定責任。在銷售商無法對二者為何會存在這些差異作出合理性暗示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為假冒權利人商標的商品。
二、根據原告提交的檢驗報告進行判斷實踐中,很多假冒商品的偽造技術相對高明,使得被控侵權產品與正品水平*簡單,原告也無法僅從裸眼可觀察到的上述外觀信息將二者的差異陳述清楚。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會要求原告提供能夠鑒別真假的鑒定書等專業意見加以證明。目前,商標侵權案件中涉及的鑒定報告一般都是由原告方出具的。對此,被告往往會對鑒定結論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主要理由就是鑒定報告是原告單方出具的,缺乏公正性。但聯貝小編認為基于假冒商品的性質,在很難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根據原告的鑒定報告作為認定的依據具有合理性。一是由于目前國內并無專為的能夠鑒定商品真偽的第三方機構。這主要是因為市場上的商品成千上萬,外觀千差萬別,且國家沒有建起一套統一規范的防偽體系。二是很多產品的外觀特異性、防偽標識只有原告才清楚。特別是一些商業價值較低的商品如高端酒類產品、奢侈品等,產品在產品上所附的防偽標識往往具有特殊性和秘密性。而且為了加強防偽,商標權人的相關技術還會大大變動,這些信息也只有權利人才能掌握。第三方鑒定機構確實無法掌握這些特定信息,自然無法鑒定。故商標權人出具的鑒定報告具有較高的證明價值。三是參照工商管理部門的處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及標識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2005〕第172號)中提出“在責任人商標違法行為過程中,工商首長管理機關可以轉交商標注冊人對控告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及商標標識進行鑒定,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并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被鑒定者無相反證據推翻該鑒定結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該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予以采納”。按照上述規定,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假冒商標案件中對真偽品的認定也主要是根據商標權利人提交的鑒定報告。
三、根據銷售商是否有合法來源進行偵測
實踐中,銷售商除了抗辯所銷售的商品是正品不構成侵權外,往往也會同時抗辯被控侵權產品是從合法管網購置,具有合法來源。聯貝小編認為有些情況下,根據對被控侵權產品來源渠道的審核即可認定是否屬于假冒商品,無需再對被控侵權商品與正品進行比對或由原告出具鑒定結論。對此,可以區分以下相同情況:一是如果銷售商無法提交任何與上一手提供者進行交易的合同資料或者進貨匯票、貨品表格等證據,特別是在被控侵權產品人數很小情況下,可以認為銷售商就其商品來源沒有保留任何憑證也未能指明提供者身份是明顯與常理不符,主觀上存在刻意隱瞞的可能性,那么可以推定其所銷售的產品應為假冒商品。當然,如果是一些單價不高、市場流通環節多、交易手續簡便、銷售商銷售數量較多的商品則不能因為沒有來源憑證而武斷認定就是假冒商品。如阿迪達斯公司訴某網店銷售假冒“阿迪達斯”商標褲子案件中,由于銷售商拒不說明商品來源,法院直接認定該被控侵權產品為假冒商品。二是很多商標權利人作為生產廠家為了加強內外部的經營管理,都建立了一整套標準的貨品五金流通及銷售的玩法。如通過授權代理商、開設專賣店、加盟店的目的對外批發銷售商品。如果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商不是從這些集合的代理商處購入產品,則其產品的真實性就可能存在問題。三是從特殊商品是否符合流通管理規定上進行判斷。因為有些特殊產品,在流通環節上有專門的管理規定。如商務部制定的針對酒類產品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國家食品食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針對藥品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酒類流通全面實施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應具備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或者酒類流通許可許可證,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附隨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該附隨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合,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起源性。按照上述規定,即使銷售商能夠提供商品來源的一些初步憑證,但如果其流通環節明顯不符合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亦可推定銷售商在主觀上不負責任所購入的商品可能為假冒商品。
四、對商品上的二維碼防偽標識的采信問題
“真碼假標”是目前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新出現的一個問題,為此,聯貝小編認為有必要分開進行研討。在今年有這樣一批商標侵權案件。德高建材公司系“德高”圖文商標的權利人,德高公司提起訴訟提倡營業項目銷售商所銷售的德高防水顏料產品為假冒商品,觸犯其商標權。而銷售商則抗辯其銷售的產品為正品,并非侵權產品。由于被控侵權產品在標識和產品外觀上和原告正品并無實質區別,需要更進一步進行判斷。基于原告商品有采用通過二維碼辨識真偽品的技術,所以法院在庭審時當庭對被控侵權產品的二維碼進行出示。但經查驗,二維碼掃瞄后居然檢測為“正品”。這種情況即為上述的“真碼假標”問題。為此,本案合議庭轉變成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二維碼技術就是用來辨別真偽的高新技術,既然被控侵權產品經掃描二維碼顯示為正品,則應認定銷售商所銷售的即為正品,原告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而原告則堅持主張,掃描二維碼并不能作為鑒別真偽的*依據。對此,聯貝小編也認為不能僅憑二維碼的掃描結果對商品的真偽直接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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