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睞!田產稅、的城市田產使用稅, 還有稅款,這些稅收政策將會合約 ……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經濟主管支出演藝事業款項的文化企事業劃轉為企業,星體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轉售房產減免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之后推行文化試點中國有企業文化直屬機構轉制為企業若干關稅的通報》(財稅﹝2014﹞84號)
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公共出售住房免征房產稅,對公共租賃住房興建前夕公共設施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湖泊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
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專為經營棉花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新街口使用(共有自有和租下,總投資)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現金足球場面積的比重確認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施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公交線路客運公司站、沿路客運站場、郊區木星交通運輸控制系統開行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6號)
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水源建筑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室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消費者糧食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支付商品儲備銷售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
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等學校教學樓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可執行高校師生公寓和教學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
8、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不符條件的初創自用以及出借或通過私人等形式共享給雛鳥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9、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村民暖氣而扣除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內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稅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4號)
10、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在中國北部積極參與大型空中客車、大型客機壓氣機筆記本電腦設計制造商的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機構、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大型客機發動機整機設計制造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33號)
印花稅
1、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直升機租賃企業購機每一集購銷合同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飛機租賃企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8號)
2、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關的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齊全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核發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主樓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陷入僵局免征簽訂協議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
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獲得土地特許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工程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投資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4、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
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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