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是當下人們或是理財或是風投的一種大眾化功能,經濟的興旺下受到人們的大力追捧,其正當性是一種契約婚姻關系。
順勢所趨,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創設了專門專注的保險代理公司,其成立有何具體的要求?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有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肯定相應的發起人,設立商業銀行公司的股東總人數為50人表列出,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行政部門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本部、宗教團體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不必書面告訴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雇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會議的一致同意。
2.注冊資金超越法定的利息
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低注冊資本。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表現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大于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但2009年新法令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經營邊界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的省、各縣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注冊資本都能夠是實繳本國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主體準則,也是公司設立的開創性文件。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立法權形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校董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不具相應的章程。
4.有符合出任資格的常務董事、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代理業的社會影響極大,保險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強的實務和專業性。因此,為了義務保險代理公司的順利營運,也充足經營管理人員具備豐富的保險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合同法》第121條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感興趣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潛能,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主管部門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第20、21條進一步確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經營范圍范圍的主要負責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一)學院醫學系以上學歷;(二)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健全的組織機構是指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健全的決策權機構、執行機構和督導機構。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略低于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合而成,決定公司的經營國策和投資開發計劃以及其他重大要點: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決策機構,對*高權力機構負責,放棄監督機構的監督;監事會由股東與會和必需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應該違背法律和公司章程。三個機構相互獨立、相互制約,促進充分保障公司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依法獨立地開展保險業務。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不同官邸
住所是指公司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經營公共場所,它是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中心場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確定公司爭執案件管轄法院、準據法、送達地址的基本依據。保險代理公司要想順利地開展活動,也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7.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智能化設備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分為"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謙祥益不得與規劃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但中國保監會亦有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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