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是指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2012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2年第57號公告,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作出了具體規定。今天,小編主要向*介紹在各地區稅率不同的情況下,如何在匯算清繳時確定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應納稅款。
*步 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57號公告要求,跨區經營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50%由總機構分攤。以D公司匯總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為例,總機構要分攤500萬元,三個分公司共分攤500萬元。
第二步 計算分攤比例
按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假定根據以上公式,計算出K、T、L三家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分別是0.2、0.3、0.5。如果在各地區稅率相同的情況下,到這里,便可通過兩次分攤,計算得出各機構應納稅額,但由于L公司享受優惠稅率,那么我們還要繼續往下走。
第三步 計算總應納稅額
總機構應納稅額=總機構分攤應納稅所得額×總機構適用稅率
各分支機構應納稅額=分支機構分攤應納稅所得額合計數×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適用稅率
總分機構總應納稅額=總機構應納稅額+各分支機構應納稅額合計
例如:
D公司應納稅額=1000×50%×25%=125萬元
L公司應納稅額=1000×50%×0.5×15%=37.5萬元
而K、T公司應納稅額分別為25萬元和37.5萬元,則總分機構合計應納稅額=225萬元。
第四步 分支機構按分攤比例分攤稅額
在各地區稅率不同情況下,分支機構分攤的稅額=總分機構總應納稅額×5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以L公司為例,其分攤的稅額=225×50%×0.5=56.25萬元。
同理,K、T公司分攤的稅額為22.5萬元和33.75萬元。
小伙伴們請注意,在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同時,總機構務必按照57號公告要求,分步確定各分支機構分攤的稅額,否則會造成分支機構多繳或少繳稅款。此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仍然是總機構,分支機構并不需要進行年度納稅調整或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只需根據總機構分配的稅款,就地補稅或退稅。但為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分支機構仍需要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但這與總機構的年度納稅申報不屬于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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