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獲利稅綜合性所得匯算清繳牽涉到有關政策困難的日前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為方針香港政府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促使減緩納稅人的稅收經(jīng)濟負擔,現(xiàn)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難民個人贏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財政收入不至少12萬元且須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款項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逃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出現(xiàn)扣繳義務人未刑事責任預扣繳交所得稅的可能會除外。
二、殘障、孤老醫(yī)護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不認同的,用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計算出來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之下,按照孰高值判斷減免稅額。
三、居民個人招生專項附帶計入資料存在細微誤判,經(jīng)稅務中央告知,居民個人拒不刪除或者不說明了原因的,稅務機關可關閉納稅人享有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guī)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jīng)稅務機關驗證,居民個人可此后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時期月末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guī)定追補扣除。
四、本公告*條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其他細則適用于2019年度及后來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發(fā)聲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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