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的情形
個人股權轉讓涵蓋:
1、收購股權;
2、公司收購股權;
3、編輯首次公開面世普通股時,被投資企業(yè)股東將其兼具的股份以公開發(fā)行方式已將向按揭發(fā)賣;
4、股權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規(guī)定退款;
5、以股權全面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的交易;
6、以股權賠償債務;
7、其他股權集中于行為;
二、股權轉讓收入核實
(一)正常人情形
1、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給予的付款、玉器、票據(jù)和其他媒介的經濟利益。
2、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現(xiàn)金,包括賠償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標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劃入股權轉讓收入。
3、納稅人按照合同答應,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延宕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二)股權轉讓收入的調整
1、稅務機關可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相符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模糊極低且無眼看理由的;
(2)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成期限內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未能提供者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2、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情形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相異的凈值市場占有率的。其中,被投資企業(yè)擁有國有土地產權、民宅、地產企業(yè)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平價格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異或相同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趨同服務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收入;
(5)不具適當化的捐獻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股權轉讓收入雖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地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yè)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事件實際影響,造成廉價轉讓股權;
(2)繼承人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帶有法律效力待遇關系證明的弟妹、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長子女、孫子子女、雙親以及對轉讓人履行直接撫養(yǎng)或者衣食有權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并有相關資料適當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yè)管理人員持有的不用對外轉讓股權的高層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并能提供有效確鑿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股權原值確認
1、以現(xiàn)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許可或核定的投資控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爆發(fā)的合理稅費與原擁有者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赤字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5、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直觀的股權原值持卡人,不能錯誤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6、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yè)股權的,轉讓其余部分股權時,引入“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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