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面基礎研制費用純利加計計入政策的日前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擴大研發進行,贊同科技多元化,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困難公告如下:
一、工業企業開展研發社會活動中實際時有發生的研發費用,未過渡到自然人列出當期盛世的,在按規定上諭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開發設計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僅指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銷售業務為主營業務,樂趣車費年底主營業務總收入占收入貿易額的總數提高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斷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新版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扣除關稅第六條規定繼續執行。
二、企業月費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直接可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回避“自行鑒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保存院會”辦理方式為。
完全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量度加計扣除數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難以(上半年)填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另行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不久辦理匯算清繳時集權享受。
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機炮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深入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告》(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交由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檔案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即日起公告。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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