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納稅人企業)將生產的食品作為慶典活動福利發放給公司管理人員,開發成本為100萬元,對外銷售的不含稅價格為200萬。
*:稅務上處理
借:應付企事業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26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萬元
同時結轉相關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0萬元
提醒:
上述業務中,公司將自產的食品作為節日福利發放給公司員工,增值稅上視同銷售。
詳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使用暴力,視同銷售船舶:
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特許經營;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獨立機構并采行統一審計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座落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派手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自發福利或者個人購物;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劃撥的貨物作為投資,共享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客戶;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情形二:武科2家公司,相互二者之間無息借款5000萬元,賬務處理:
借:其他收支款-乙公司 5000萬元
貸:金融機構外幣 5000萬元
提醒:
無息并非無稅!上網是否是是壞事!需要視同銷售款項服務,繳納增值稅;
參考: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報》(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歸入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贏取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不動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政府為方式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股東權益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三:經常遇到自然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用于自用,長期掛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
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自然人股東 5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00萬元
提醒:
1、對于股東用于個人用的借款視之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儲蓄分配,按照"利息、利得稅、紅利支出''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年薪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才會用途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確鑿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需要充分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3、下一步陷于個人股東借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2個議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另一個是借款時間問題,不要申請一年以上。
參考: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定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交還給,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校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財稅〔2008〕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支付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滿足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管理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前提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連續性的分配,應行政處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0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直系親屬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0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自行〉的通知》(定額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提升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生產要素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情形四: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納稅人企業)將外購的食品作為節日福利發放給公司員工,成本為200萬元。
*:會計上處理,若是取得專票
借:庫存商品 200萬元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26萬元
貸:銀行存款 226萬元
發放福利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26萬元
貸:庫存商品 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萬元
第二:增值稅上處理
1、若是外購食品取得專票,而且沒有抵扣,因此發放福利環節需要進項稅額轉出,不屬于視同銷售。
2、若是外購食品取得普票,由于不存有抵扣,因此發放福利也不能視同銷售。
第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核實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
概述:
企業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上不恰當,存在稅會差異,因此需要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
參考:
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時有發生扭轉而不屬于內外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美國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品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贈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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