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零申報,*都比較熟悉,但長時間零申報或負申報就屬于異常申報,要列入重點監控對象,而且還存在稅收風險。那么,零申報如何定義?為什么要將它列入重點監控?長期零申報到底有什么后果?下面聽小聯貝財務為您詳細解答。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一司關于印發<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零申報、負申報現象的調查報告>的通知》(國稅流一函〔1997〕2號)*早對增值稅零申報進行了定義,即“零申報,是指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既無銷項稅額也無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為零”。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定“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說明:零申報是指企業納稅申報的所屬期內沒有發生應稅收入,此情況一般存在于未開展經營或者當期有收入未按規定如實申報。
何謂長期?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認定半年以上為長期,當然具體時限還是以各省、市稅務機關認定的時間為準。
1.工商登記改革后,市場主體辦理了營業執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關部門審批或者尚不確定從事何種經營行為等多種原因,較長時間沒有發生經營行為的情況增多,導致出現零申報。稅務機關告訴你,不要擔心,零申報屬于正常申報。
2.納稅人開業后處于籌建期,但并不意味著納稅人可以隨意申報,先看看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在稅前扣除。因此,納稅人一定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稅務機關告訴你,企業處于籌建期的,應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費用歸集和稅前扣除,準確判斷籌辦期結束時間,正確進行申報。
3.成本費用>收入合計,納稅人為避免麻煩,感覺反正都是虧損,即使有收入也違規進行零申報。
稅務機關告訴你,你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你的處理可能會將虧損人為轉移到以后年度申報,造成人為延長虧損可彌補期間,可能會承擔不利后果。
4.當期存在收入,但為了偷逃稅款,進行涉嫌虛假零申報。稅務機關告訴你,你出大問題了,你的行為涉嫌虛假申報,造成少繳稅款的,還涉嫌偷稅,那么只能對你采取法律手段了。
1.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評估,在評估過程中發現其存在隱瞞收入、虛開發票等行為,要求其補繳當期稅款與滯納金,并可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稽查;
2.納稅人為走逃戶的,按規定納入重大失信名單并對外公告,同時利用系統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惡意串通等情況,并按照規定進行查處,同時將走逃戶納稅人直接評定為D級納稅人,承擔D級納稅人后果;
3.對長期零申報且持有發票的納稅人,發票降版降量。同時可以按規定要求納稅人定期前往稅務機關對發票的使用進行核查;
4.稅務機關通過核查,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采用成本費用公式核定納稅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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