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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旅行社,不必擁有下列條件:
(一)有相同的營運地點;
(二)有必要的營業基礎設施;
(三)有經職業培訓并擁有省、省份、直轄市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旅游司法管理掌管獲頒的名額文憑的經營員工;
(四)有不符本法規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增資和速率金額。
注冊資本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50萬元折合;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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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表;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備案的資金信譽斷定、注冊會計及其會計師藝能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裝置情況下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前提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拓展總體規劃;
(二)符合旅游美國市場所需;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給予批復或者不批準的要求,并通知申領。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拿到《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出席會議人等或者暫停營業、復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直接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全面實施公報體制。公告包含開通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見游客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備職能的辦事處(此表又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中央集權管理、統一財務、統一達官貴人、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遵從座落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食品安全。
第十六條外地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駐有私人機構,不必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不能從事旅游咨詢、連絡、宣傳大型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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