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很多的經濟公司都會選擇設立一個分公司,以用于開展原公司尚未涉及的業務。這對于該公司的益處是十分之大的,但是其風險也是與之相隨的。那現在設立分公司風險都有哪些呢?
合同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簽署風險,二是合同履約控制的風險。
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代理人,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如果總公司的授權范圍模糊,分公司與第三方簽署合同(保證合同除外),即便違反總公司的真實意思,合同導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總公司承擔。
由于許多大型企業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簽署合同后,通常還繼續負責合同的履行,由于總公司對于異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對松散,如果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卻未能及時處理,極有可能導致合同爭議和糾紛的出現。
另外在實際工作的過程中,分公司很有可能會出現沒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約的監督工作的情況,繼而引發違約風險。
分公司的運作一般相對獨立,而且擁有更高的權限,掌握更多的資源,總部主要關注分公司的經營業績,忽視對于分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往往容易產生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常見風險有:
1.管理人員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戶信息或公司經營秘密,獲取不正當利益;
2.管理人員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分公司或總公司相同或類似業務,給總公司造成損失;
3.侵吞分公司財產和資金。
1.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分公司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分公司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分公司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在法律上來說,一旦在抵押擔保上出現風險,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從根本上來說,分公司并沒有獨立的資產,也就是說所有的責任都需要總部來承擔。
分公司對外經營都會打著總部的名義,一旦發生些不好的事情很容易給總部的品牌形象、信譽等抹黑,這樣就會導致很多其他衍生法律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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