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把食品市場主體準入關,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9年9月發布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食品經營者在此之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
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4.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6.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清單;
9.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項目中申請增加食品流通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當場審驗后退回。
二、辦理要求
(一)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新設食品流通經營企業申請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的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該企業為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本人為許可的申請人。
(二)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對于食品流通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愿申請換證、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機關審核后,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申報人向區局窗口報送申請材料。
2、區局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區局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
3、現場檢查。
4、區局審批。
5、區局審批大廳發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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