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不僅僅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以及相應的程序進行,而且還要擁有相應的資格才能夠設立公司,否則公司設立是可能無效的,這樣就好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那么公司設立無效有什么原因?
即發起人或者股東主體資格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缺|陷,其中包括:發起人或股東中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某發起人或者股東因為欺詐、脅迫而作出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發起人或者股東明知其行為將侵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作出設立的意思表示。
即設立公司時違反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或者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主要表現為:
①發起人沒有認足公司應當發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設立所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②公司的設立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除上述兩方面原因外,其他原因也可能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例如,公司創立大會本已決議不設立公司。
公司因某一設立行為違法,便可導致公司整體設立無效,即公司人格的喪失。
這種相對性表現在:
(1)無效不是絕|對的,可以進行補救。根據規定,“受理無效之訴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職權確定一個期限以對無效的原因進行糾正”。
(2)無效的效力不是公司自始無效,無效判決不具有溯及力,對于公司成立后至公司宣告設立無效的這段期間內所為的行為并不認為是無效的,而只是表明公司已失去了繼續存在的依據。這與一般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認定效力不同。
公司設立無效需要通過訴訟主張,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政機關的裁決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為之。這與一般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方式不同。
1.公司設立無效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公司視同解散,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結,公司即告消滅。有些國家規定,公司被判決設立無效的,應在判決確定時,進行無效登記。
2.公司設立無效判決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無溯及效力,不影響判決確定前公司、股東、第三人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無論是公司還是股東,均不得利用設立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在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經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的場合,如原告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應對公司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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