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個公司擁有的股權,是可以進行贈與的,或是因為一些原因,被繼承人進行繼承,這個在一定情況下都是可以的,股權的繼承或是股權的贈與都算是股權所有權的一種變更,像是這樣的話,我們是可以辦理一些手續的,那么股權贈與繼承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股東內部的股權贈與,指的是股東向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贈與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權。在此種情況下只是股權比例發生變化或是公司股東人數減少,而不會發生新股東的加入,因此也并不會破壞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東內部股權贈與與股權買賣形式的內部股權轉讓形式相同,這種內部股權贈與應當由股東自行行使,而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股東對外的股權贈與,則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贈與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根據《公司法》七十一條的規定,股權對外轉讓需過半數其他股東的同意;同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從本質上看,股權贈與顯著的特征就是無償性,即受贈的第三人無需為受贈的股權支付任何對價。而優先購買權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條件下由其他股東優先于第三人購買所轉讓的股權,以維護公司股東的人合性。
《公司法》對股權轉讓事宜進行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繼承股東資格就包括了繼承財產權益以及相應的帶有人身屬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經營管理權等非財產權益。
依照我國《繼承法》,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均可以成為遺產被繼承。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也就是說股東生前可以立遺囑確定一個或數個被繼承人作為股東資格的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則發生法定繼承,所有的被繼承人都有權繼承該股東的權益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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