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可以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只要公司的條件符合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要求就可以,而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流程,也是與設立公司的流程差不多,那么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嗎?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設立子公司需要的條件跟設立公司的條件一樣,如下:
1.股份符合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國家作為的出資人(股東),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公司、個人,包括農村村民,辭職、退職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及其他成員,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都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法律規定的,是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2.股東共同出資并達到法定資本的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
4.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確定公司名稱,組成公司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5.依法設立。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東繳足出資后,公司應在法定的期限內,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
需要注意,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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