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發了一篇文章建筑企業預繳稅款的那些事兒,回答了兩個問題,又引來若干個朋友問建筑企業相關稅收問題,稅務咨詢就是這樣,解決了一個問題,并不意味著可以輕松一分,實際上會有更多相關問題涌現,于是更加忙碌了十分,分身乏術,有些問題不一一解答,對于一些典型的問題我會在公眾號中集中回復,其中關于建筑業預繳增值稅主要有以下四個問題:
一、如果分項目預繳了增值稅,那么實際繳納增值稅的時候可以跨項目抵減預繳嗎?
答:可以。增值稅不需要分項目核算。
二、財稅[2017]58號“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就是甲供材啊,為什么必須簡易計稅?
答:這確實是甲供材,它是有限定條件的甲供材。請注意標紅和標藍的每一個詞,同時滿足全部這些條件才是必須適用簡易計稅。
為什么必須簡易計稅呢?估計是建筑企業爭取的政策。通常來說因建筑企業不能充分取得進項稅發票,一般計稅方式下可能稅負會比較高,多數情況下建筑企業是想用簡易計稅的,但很可惜,建筑企業在談判的時候經常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可以選擇,建設單位通常會要求建筑企業采取一般計稅。有了這個政策,建筑企業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了。
三、如果建筑企業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答:納稅人不要看到是預繳就覺得無所謂,預繳也是規定的義務,不履行當然會承擔法律責任。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具體應該按《征管法》哪一條處理?如果稽查局發現了,能不能定性為偷稅?
答:比較合適的處罰條款是《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有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但對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處罰,屬于稅務管理部門的責任,應該由稅務管理部門下達處罰通知。
如果是稅務稽查部門發現了,應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其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
對未按規定預繳稅款,定性為偷稅不合適。理由其一是不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能確認已經造成了不繳少繳稅款的后果。其二是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資料,不能認定企業采取了故意少繳稅款的手段,目前稽查實踐中大量根據法釋[2002]33號的規定,將辦理了稅務登記證未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作為實施了偷稅條款中列示的“通知申報拒不申報”手段,定性為偷稅。這種定性打擊面太廣,也不符合偷稅的本義。其實法釋[2002]33號只是說辦理了稅務登記證的屬于“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但不能以納稅人沒有來申報繳稅,就認定為“拒”不申報,稅務機關還應該有其他證據來佐證“拒”不申報。
引用資料:高新技術企業的優勢和好處都有哪些?
解決時間:2022-06-17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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