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認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
(2)領導團隊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2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孵化場地面積的擴大,依據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業使用性的原則確定。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8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50家以上)。
(5)累計畢業企業達到2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1200個(專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1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800個)。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30%以上已申請專利。
(7)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至少有3個以上的資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運營時間一般達3年以上,并按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至少連續2年上報相關統計數據,且數據齊全、真實。
(10)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11)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12)屬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孵化器,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解決時間:2021-06-0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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