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自從16號公告發布以后,企業在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候,要求銷售方應開具上購方的稅號,否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入賬,但是還是有大量的會計人員沒有搞清楚,哪些情況下的銷售發票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稅號,在此羅列以下具體的10種情況:
一、我公司銷售的時候大部分客戶為自然人個人,個人沒有稅號,是否需要在發票稅號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
答:開具給個人的發票不需要填寫對方稅號,也不需要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
二、定額發票必須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嗎?
答: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三、卷式增值稅發票必須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嗎?
答: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四、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銷售發票必須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嗎?
答:國外客戶沒有信息,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
五、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答: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不屬于企業,開給這些單位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六、通用機打發票(卷式),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能否不填寫購方稅號?
答: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卷式),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七、開給個體戶的增值稅銷售發票必須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嗎?
答:個體戶不屬于企業,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八、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能否不填寫購方稅號?
答: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九、公司員工今年10月份拿來一張5月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來報銷,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可以入賬?
答:可以入賬,因為16號公告是針對今年7月1日起開具給企業的增值稅發票而言。
十、對于帶有銷售方名稱的冠名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可以入賬?
答:可以入賬,16號公告僅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參考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3、7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進行了答問:
(1)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6號公告僅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2)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能否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稅務部門和有關方面已經并還將進一步采取措施,為企業開具發票提供更多便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六、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八、(二)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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