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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商標權可以入股開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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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談起投資股權,一般人腦海里*個想到的就是“找個老板出錢”。實際上,投資入股是有很多方式的,除了一般人魅力里的直接投錢之外,還有有形資本入股、債權入股等等方式,并且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勞動法》有附加規定,股東可以用債券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農地許可等可以用貨幣房協并可以違法道德上轉讓的非貨幣遺產作價出資。

由此可見,知識產權因為也是一種財產權,所以是可以作為轉讓進行出資入股的。那么問題來了,假如手握知識產權,想要入股他人公司或者當作出資與他人開公司,又該如何操作呢?

我們以嘉定商標權為例,來談論一下知識產權入股的問題:

嘉定商標權應該可以進行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事務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嘉定商標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自然是可以作為出資的。但所需青睞的是,這條法條第二款還規定了: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意味著,商標注冊人需要找評估管理機構對商標進行不可或缺性評估,然后才能以評估的價值入股。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標權投資入股有兩種情形:

一是商標所有者入股;二是商標使用權入股。

商標權可以入股開公司嗎

兩者出資方式有何區別?

1、轉讓的權利段落不同

以商標所有權出資,轉讓的是商標權,是由商標注冊人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注冊人不再擁有商標權。

以商標使用權出資,轉讓的是商標使用權。一般來說可能會下是進行商標獨占許可入股,由商標注冊人和被投資企業簽訂長期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給被投資企業使用,注冊人依照期限內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但注冊人雖不享有商標的使用權,卻完全享有其他權利。

2、出資程序不同

兩種出資方式均需要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達成合理意向后發動,需將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權或獨占使用許可驗資計入注冊資金中。

注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籌組認繳的出資額或新股的股本投資額,并在公司登記國家機關依法登記。

因此,按照出資程序,以商標權出資需要商標注冊人向商標局申請將商標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經商標局立案后,自公布之日起商標權劃給被投資企業,才意味著注冊人完成出資。

而以商標使用權出資時,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的是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議,因此需要把協議向商標局備案。

3、負起不確定性不同

以商標權出資時,商標權注冊人需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那么如果協作失敗,注冊人很可能很難搶走該枚商標的商標權。

以商標使用權出資時,即使合作失敗,商標注冊人仍然擁有商標權,獨占使用許可時間一到,注冊人仍能重獲使用權,在這種情形之下,商標權注冊人承擔的風險。會小的多,而相應的,被許投資企業承擔了多數風險。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僅承擔合同義務,萬一合作經常出現問題,隨時可以退出,但與此同時,合作成立的新公司如果沒有了注冊人許可使用的商標權勢必不振,被投資企業的資金鏈可能將面臨非常大風險。

此外,將商標作為投資許可他人使用一旦發生知情權糾紛,還應當首先解決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紛爭,只有商標資金周轉后一方當事人繼續使用原來作為投資的商標時,才能夠追究其商標抄襲責任。

商標權出資長期存在什么風險?

以商標權出資在基本法和實務中都沒有問題,但能否以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出資尚存疑慮:

1、商標使用權“轉讓”在法律界定上存在問題

按照我國《公司法》等民商法的法學論點,財產權的轉讓不僅可以指所有權的轉讓,還還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項旨意的實體轉讓。

但是在《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中,權利“轉讓”泛指所有權轉讓。也就是說從知識產權法的立法闡釋看,《公司法》規定的知識產權出資無法是知識產權所有權,不必以使用權出資,因為只有所有權才談得上“轉讓”,使用權只能說是“使用許可”。

2、以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出資有利于商標的轉型和保護

合作成立的新公司由于沒有商標所有權,只會考慮到短期收益,不想考慮在短期內收益,不會投身于太多財力去進行商標政治宣傳和保護,而由于獨占使用許可協議達成以后,商標注冊人往往因為在一包機限內無法使用商標,所以也不會非常鼓勵地宣傳和保護商標,無論如何這對商標本身的發展非常不利。

總而言之,以商標使用權出資在理論上沒有問題,國外市場上已是是種常見行為,現階段我國市場也不乏此類產能。

但就我國目前因素而言,以商標使用權出資*主要的語言障礙在于法律管理制度不先進,法律其他部門間規定不協調等。

如果制度上的問題取得解決,對商標使用權出資的定期評估、資本維持和補足、商標發展等問題做出成熟的規定,那么以商標使用權出資不失為一種經濟、靈活的資本途徑,對于解決我國當前許多金融機構的融資新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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